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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宗旨和任务  

第一条 宗旨 


    中国市场学会直销专家委员会,是适应中国直销市场发展的态势,在中国市场学会旗下,组织一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直销研究专家,以及各大专院校工商及法律院系的专家教授而设立的一个以直销业调查研究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专家团队。其宗旨是在全面、科学把握中国直销市场动态的前提下,以成员们的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去服务中国直销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任务 


    1.对国家颁布的各种直销法规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研讨有效贯彻的途径,做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参谋和咨询工作。 
    2.利用专家成员的学术优势,完整、准确地宣传国家的直销政策。 
    3.根据需要,接受有关部门得委托参与国家有关直销项目的专家论证工作。
    4.根据需要,对相关企业的营销运行模式组织政策咨询和专题研讨工作。
    5.参与直销理论研究,组织直销学术出版工作,组织直销学术成果的交流工作。 
    6.调查、搜集直销行业的相关案例,从纯学术角度进行直销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发布《中国直销市场发展年度报告书》。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名,主任1名,副主任、顾问若干名。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四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国家直销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大专院校知名专家教授和直销法律研究人员、直销媒体资深人员等构成。
    第五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每三年一届,其成员由中国市场学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
    第六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成员参加直销活动由专家委员会根据每个活动的实际情况视需要确定。 

                           第三章 直销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条件:热爱祖国,作风正派,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身体条件良好,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直销行业的相关业务,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成就和贡献。
    第八条 增聘专家委员:增聘专家委员每年根据需要进行一次。增聘的名额和选聘办法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根据需要可连任连聘。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因身体原因,经本人申请,可以解聘。
    第十一条 所有专家委员的聘任、解聘和撤销,均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批后,报中国市场学会备案。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必须、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依法管理直销行业的原则,弘扬规范化经营的主旋律,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的原则,为促进直销业的健康发展及直销学术的繁荣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团队,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成员在从事直销学术活动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循直销规范和行业规律。
    第十五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参加各种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和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介入地方直销管理部门的人事纠纷,不得干预地方直销管理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不以营利为目的,成员要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不给企业和直销管理部门增加经济困难。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的专家委员会成员,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须征得中国市场学会同意,方可施行。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市场学会商品批发市场发展委员会。在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协调、组织工作。其职责:
    1.根据专家委员会的章程,拟定有关制度及办法;起草和整理有关报告。
    2.整理专家委员会有关文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和管理信息库、资料库,保证专家工作正常开展。
    3.根据专家委员会领导的要求,协调、联络和安排专家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办理相关事务。
    4.办理专家聘用、解聘手续;负责与中国市场学会联络。
    5.管理专家委员会的相关费用。
    6.完成专家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直销专家委员会须向中国市场学会做出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市场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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